安全验证
第》三章: 宗教院校 【 , 》   ? 第十一《条, ,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     第十二】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第十三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        】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  —。    《 ,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   ?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 》       【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     【    《(六)布局合理 !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 —。     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六条 ! 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