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宗教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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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 ?第十二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第十三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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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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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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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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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 ? (六)【布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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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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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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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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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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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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