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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宗教团体
【。
》 ? 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 :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 :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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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 ? , , , (一《)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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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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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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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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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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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 第十条 》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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