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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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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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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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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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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 第四条 —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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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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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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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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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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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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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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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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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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