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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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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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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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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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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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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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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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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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 第五条 》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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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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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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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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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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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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