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
,
【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
》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