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
】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
—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
《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
:
? :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
,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