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灾【后救助 ! ,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 ?  ?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   —  第十九条 【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 《 ,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