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灾: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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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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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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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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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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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第二十条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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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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