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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灾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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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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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
《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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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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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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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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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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