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应!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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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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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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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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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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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 :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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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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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 :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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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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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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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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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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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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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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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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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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