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应!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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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 —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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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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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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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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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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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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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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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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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 ?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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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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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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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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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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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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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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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 ,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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