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应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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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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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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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 》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 :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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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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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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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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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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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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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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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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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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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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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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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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