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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急《救助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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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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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
: 【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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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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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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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
【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 ?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
《 《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
《
【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 【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 【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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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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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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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
—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
《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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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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