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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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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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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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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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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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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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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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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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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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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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