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第四《十三条 《 ,。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本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除外
!
第四【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人事管理【制度;
》
【 ? (二《),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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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
, : (【四)评?估业务管《理制度;
】
【 (五)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
《
第四【十五条 《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首席评估《。师由本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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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建立职业责任【保障机制
【
》 第四十七条 】。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规范、质量控制、】客,户服务、企业形象】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 ? 第四十八条 】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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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或换发证书
!。
【 第五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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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
【 《(二:),资产评估机构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
: : , 》(三:)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执业行为】;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实施执业质量【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
》第五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续期间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 ,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
!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且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
】 , , 第:五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
】
,。 : : , (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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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
》 《 ,。 (三)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 :。 (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 ,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将!该分支机《构有关材《料,及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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