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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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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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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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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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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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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手续时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 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 (—一):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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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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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继承《关系:
【 第三十六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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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关:系在转?。制后机构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前转制前《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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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首先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址申请表和合伙人或!者股东会的》迁址:决议获得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意见后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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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 (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
【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 : ,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
!
? 【(六)迁出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
?
】 》(七)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
— :第,三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
《 (一!)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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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
— ? : (一)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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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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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省级财政】部门撤销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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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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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应:当通知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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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
?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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