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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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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
! , ?第三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
》
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 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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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手续时】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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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
?。 《 (一)【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
》。 (二)【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
》。 : 《 (三)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继承关系
】
》 第三十》六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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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关系在转》制后机构《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前转制前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继续有效
】
》 第三?十七条 《。。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首?先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址!申请表?和合:伙人或者股》东会的迁址决议获得!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意:见后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
【
《。。 , :。 ?(二)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 (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 ?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
: —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
】
《 : (六)迁出】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
! 》 (七)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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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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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 (【二)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
》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
《
【 , 《 ,(一)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 — (三)省》级,财政部门撤销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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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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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应当通知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 第四十二条】 ,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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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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