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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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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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
】
》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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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手续时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
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
】。 (一—),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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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
,
! (三)《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继承关《系
《
第】三十六条 》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
《 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关系在转《制后机构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前转制前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继续有《效
》。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首先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址申请表和【合伙人或者股东【。会的迁址决议—获得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意见后】。。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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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
! 《 (《二)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 ? (:。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
?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
】
, 《 , ?(,六)迁?出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
— — (?。七):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 第三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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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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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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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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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
:
》 (三)省】级,财政部门撤销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条》 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
】
第四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应当通知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
《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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