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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 《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 —  》 ,  第三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 】  ?   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     【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手续时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    《 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 ,   —   ? ,  (?一):。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        (!二)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 ,      — (三)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继承关—系 —    《 第三十六条 【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     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关系在转制后机构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前转制前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继续有效】 , 》   ? 第三十七条 【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首先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址申请表和!合伙人或者股—东会的迁《址,决议:获得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意见—后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 —  ?     》  (二)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  (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     【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 》   ?。   ?  : (六)迁出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 , ?  ?      — (七)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     第三】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 , : ,         !(一)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   》。      (二)!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 !       】  :(,一)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 ? ,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 《        】(三)?省级财政部门撤销】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条  【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 !  —   第四》十一条 《 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应?当通知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    【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 :。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