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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五十《三条: , 在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申请】人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予以警告 !   ?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 《  》。   第五》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 【        !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 【 :。        】 (二)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 《      !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 【      【   (四)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报送!材料的; — ?    《  :。   (五》),。未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     》第五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允】许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 】 《   ?      (二】)涂改、出租、【出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 《        ! (三)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四】)采取强迫》、欺诈、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  —      — (五)《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 》    】     》(,六,)允许?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只挂名不执业或者明!知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其他机【构执业而《不制:止的 【     第五十】七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和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