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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三条  在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申请《人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予?以警告 —  《   第五十—四条 ?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 【 :    第五—十五条 《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 》   【 ,   ?。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 【    】     (二)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 【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 》      【   (四)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报,送材料的;》。   】      (五)!未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    》 第五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允:许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  !     》  (二)涂改、出!租,、出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  【      — (:三)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四》)采取强迫、欺诈、!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 :。  : ,   ?  (五)》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 !   —      (【六)允?许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只挂名?不执:。业或者明知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其他机!构执:业,而不制止《的 》    》。 第五十七条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和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