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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 ,。 》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 ,。  第二十五条 】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 : ?   ? 第二十六条 【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 :。       !  (二)》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    —     (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 ,        ! (四?。)设立申请日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   《  第?二十:七条 ?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     》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第二》十八条 《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 :       !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执业满【三年; !    《    (三—)成为?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  :  :第二十九条 —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 《       【  (二)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     】。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 , ? ,。       【(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 ,     》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 《   ?      —(六)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      ! ,  (?七)经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证明; !     【    (》。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    (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   【 ,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 :    》。。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