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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   第二》十六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 ,        ! (二)《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      】  : (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   —     》 (四)设立—申请日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   ?第二十七条 —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   ?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       【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执业?满三年; 】      【   (三)成为】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        ! ,(二:)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  《   ?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 :     —    (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  》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  — ,      (六)!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 ,。     —    (七)经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证明;《 ,   【     》 (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      —(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 :  《 ,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    】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