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 ,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
第二十】六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
【 (二)】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 《 ,。 ?(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
,
】 (四)—设立申请日》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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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
】。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
》 ?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执业》满三年;
【
? , 【(三)成为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
?
第二【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
— 《 (:二)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
!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
】 》(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
】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
【 , , (六)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
?。 》。 (七)《经,。。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证明;
》
【 》 (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 : (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
—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
第三!十,条 :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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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
: 第三十二【条, ,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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