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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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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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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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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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
! (:二)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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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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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设!立申请日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 :。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 : ,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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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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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执业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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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成为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
】 , (二)—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 》 ,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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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 : : :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
! (六)【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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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经!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证—明;
】 】(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 (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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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
》 ,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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