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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 ,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     第二十】六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    【     (二)】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    《 ,。   ?(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 ,      】   (四)—设立申请日》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   —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       】。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  》   ?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执业》满三年; 【 ? ,       【(三)成为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 ?     第二【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    —    《 (:二)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       !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    】     》(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       】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      【 , , (六)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   ?。     》。 (七)《经,。。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证明; 》   【     》 (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  :      (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    —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     第三!十,条 :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 :   《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  :   第三十二【条, ,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