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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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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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 ,。 第二十五条 】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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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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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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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
— (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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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设立申请日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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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 》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第二》十八条 《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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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执业满【三年;
! 《 (三—)成为?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 : :第二十九条 —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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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
】。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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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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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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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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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经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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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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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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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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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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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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