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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 《     》第九条 《 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    —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     》第十一条 》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 : ?       】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     》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    第十二条】。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 ,。  :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      】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     !    (三)【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 :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  《。   第十五条 】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    《。 第十六条》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     (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       !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四)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 》    【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 《  :   ?    (六)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     》  :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 《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 :  ? ,      —(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   》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 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或提出异议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  》  : 第十九条 —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 》     】。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及其出资的【基本情?况;: —     》  :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     】  : ,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  】    《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 《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入会手?续后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省级财政部门加盖!本机关印《。章后:颁发 】    第二十二条!。。 ,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将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 ,     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责令省级财政!部,门改正或者撤销 ! ?。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