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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 : ?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  《 ,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  【  :   ?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      —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     第十二!条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 :      — ,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 ,   ?    《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   《  :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      —   (三)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 》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 ,。  :  第?十五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     第】十六条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      (【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      】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四)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 》 : , :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    【 ,    (六)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    】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  :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      【   ?(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  :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     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或提出异议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  :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 【  》    《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及其出资的》基本情况《。; —。      —。。  :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   —   ? ,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 —  :   ?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 《。。    — 第二十《一条 ?。 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入,会手续后《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省级财?政部门加盖》本机关?印章后颁发》 《 : ,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将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   【  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责令》省级财政部门—改正或者撤销 【   【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