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专利?代理师
】
:
第—二十五?条
》。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其聘?用,的专:利代:理师订立劳动合【同专利代理师应【当,受专利代理机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
—第,二十六条
【
:。
《。 , 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三)》 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但?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者三年以上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除外;(四) 在专!利代理机构》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五《) 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符合前款所!列全部条件之日【为执业之日
!。
第二十!七条
】。
: 专利代理】实习人员进》行专利代理》业务实习应》当接受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导
—
: 第二十八条】 ,
!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的应当—自,执业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执业备案备案—应当填写备》案表并上传下—列材料?(一:) 本人《。身份:证件扫?描件;(二) 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三) 实》。习评价材料专—利代理师应当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实
!
— 第二十九条 】。
— ? 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的应当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并自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解聘》证明等进行执业【。备案变更专利代理】师转换?执业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自转》换执业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执?业,。备案变更《上传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担任股东、合!伙人的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内变更【执业备案的视为逾期!未主动履行》备,案变更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核实后可—以直接予《。以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