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四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第三十条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严格行业自律,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规范执业,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 维护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二) 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会员实施考核、奖励和惩戒,及时向社会公布其吸纳的会员信息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三) 组织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开展专利代理援助服务;(四) 组织专利代理师实习培训和执业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荐专利代理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六) 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质量;(七) 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开展实习工作;(八) 开展专利代理行业国际交流;(九)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非执业会员制度,鼓励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非执业人员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参与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事务,加强非执业会员的培训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