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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   【  第三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  —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 【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阅 》     【    (一)【作品许可使》用情况?。; 《 ?   ?   ?  (二)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 】         !(三)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   【。  权利人有权查阅!、复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提?供便利 !    第三—。十三条?  权利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  :       (】一)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的加入条件!要求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会员【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的; 《   —   ?。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按照规?定收取?、转付使《用,费或者不按照规定提!取,、使用管理》费的; 【        ! (三)权利—人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    】 第三十四条—  使用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 《  —     》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 —    《    《 (三?)使用者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  第三十五条  !权利:人和使?用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举报  !  :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检举、举报之!日起60日内对【检举、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 :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并,。应当对监督》活动:作出记?录,   】      (【一)检?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本【条例及其章程的规定!; —  :       (二!)核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计账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及其他?有关:业务材料; !       】  (三)派—员列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   》  第三十八条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