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
【 第三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
—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
【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阅
》
【 (一)【作品许可使》用情况?。;
《
? ? ? (二)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
】
!(三)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
【。 权利人有权查阅!、复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提?供便利
! 第三—。十三条? 权利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
: (】一)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的加入条件!要求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会员【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的;
《
— ?。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按照规?定收取?、转付使《用,费或者不按照规定提!取,、使用管理》费的;
【
! (三)权利—人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
】 第三十四条— 使用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
《
— 》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
—
《 《 (三?)使用者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 第三十五条 !权利:人和使?用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举报
! :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检举、举报之!日起60日内对【检举、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
: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并,。应当对监督》活动:作出记?录,
】 (【一)检?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本【条例及其章程的规定!;
—
: (二!)核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计账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及其他?有关:业务材料;
!
】 (三)派—员列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
》 第三十八条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