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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   《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 ? ,  :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   ?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 ,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   【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 ,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  : 第三十六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