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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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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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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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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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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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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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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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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
《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 :第三十六《。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
—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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