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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   ?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 ,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 ? ,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 ?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 ,     —第三十六《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 《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