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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 》    》 第三十条 —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   》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    《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   》。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 :   》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    【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    《 第三?十,六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