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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 : :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   ?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 》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   ?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 》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第三十六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    】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