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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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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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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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 第三》十二条 《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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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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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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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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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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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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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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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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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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