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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  】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 ,       (】一)作?者; —  ? ,  :。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     —。   ?。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 ?     》  :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   ?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   ?。   ?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 ,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       【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 :    《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    《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        】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 》  :  :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       【 ,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