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
?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
】 第《九条 ? 著作权人包括【
》
】 (一)作》者;
! 》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 ?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
》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 , :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
?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
—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 ?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 , 《。。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