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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  】   第《九条 ? 著作权人包括【 》        】 (一)作》者;  !     》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   ?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     》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 ,  :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  ?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     —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   ?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 ,    《。。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