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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     —    (一)作者!; 【     》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   ?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     【   ?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      —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   ?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   《 ,  :。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     》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    —。 ,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  :    《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