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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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 : ?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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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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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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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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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
: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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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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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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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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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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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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