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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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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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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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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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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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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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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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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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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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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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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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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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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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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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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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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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