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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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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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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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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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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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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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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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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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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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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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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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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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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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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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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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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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