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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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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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
》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
, 第三十条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
: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
!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 《 ?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
: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
,
《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 《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
】 第三十二条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
《。。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
》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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