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       【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 》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 ,  :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  :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    《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 ,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 ,  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 ,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   《  :第三十四条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