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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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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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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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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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 :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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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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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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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
—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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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
】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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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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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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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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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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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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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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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
【 :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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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
《 : ,。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
《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
【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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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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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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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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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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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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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
?。。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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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
!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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