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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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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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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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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
?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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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 【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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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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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 , —。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 —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
【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 : 《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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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 ?。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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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
》 , (五【) :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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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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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 ?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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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 :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
《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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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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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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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
— : :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 》 :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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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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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
》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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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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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
: ,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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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
》 》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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