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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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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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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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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 ?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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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
【 ,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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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
: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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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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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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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
《
【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
》 《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 《。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
! ,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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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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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
! (五) 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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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
】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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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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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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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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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 ,。。 》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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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
—。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 》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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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
【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
【 ,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
《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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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
? 》 ,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
! ,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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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