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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交? 存 【   》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 ,      】 ,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第七条 》。。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 :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 《   ?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 , , , 第九条 》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 ?。    《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   ?  第十《条 :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  》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 ,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 ,   《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 :。      —  (?三):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   ?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    》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    】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  —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