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交 存
【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 ?。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
,
《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
》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
?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
《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 》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 ?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
【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
,。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
—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 ,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
】第十四条 》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
《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 ,。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
《
《 (三)】。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
《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
【 ,。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
》。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