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交 存
】
《
第六】。条 :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
?
】 ,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 ,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
,
】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
: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
》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
:
: ,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 》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
《。 :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
】 ? (三)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
?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
,
《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
《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