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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交 —存 】。。    《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 :  :   ?  :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 《  :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       】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 :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 ,。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  :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    第十一条 !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  :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第十三条 》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 ,  ?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      —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    【 ,    (三—)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  —   第十》六条: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   【 ,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    —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  ?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