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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交!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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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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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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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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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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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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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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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 —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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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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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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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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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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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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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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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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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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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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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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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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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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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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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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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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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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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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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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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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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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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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