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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交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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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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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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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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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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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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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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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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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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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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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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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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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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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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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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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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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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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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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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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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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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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 (】三)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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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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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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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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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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