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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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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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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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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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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 ,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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