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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   】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二)—;,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部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    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    【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   —。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场所】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   】  第十八条  】。部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待申】请人补齐后再—予受:理 ?。 , ?    第十九【条, , 部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或【者根据?需,要,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 (一)部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 —     (二】)部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部,。机关各单位分工【确定主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见?。附件:三)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见】附件四)《送,主办单位; — ,。     (!三)主办单位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部公开办; — 》    (四)部公!开办: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单位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 》     !第二:十,一,条 : 部机关《各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 ,     (一【)已经公开》的应说明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  (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  】 ,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    《(,五)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 ?     (—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及部内其他司局的】主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 :     第!二十二条《  部公《开办在部机关各单位!答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分【别,作出答复 !  :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    (》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 ,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     第二!十三:条 : 部: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  : ,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