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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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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二);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部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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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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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场所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
《
,
第十八条! 部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待申请人】补齐后再予》受理
! 第十九条 】 部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或者根据【需要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部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
?
》 , (二)部—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部机关各单位分【工确定主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见附—件三)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见附件四)【送主办单位;
!。
》 (三)》主办单位《。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部公【开办;
《
】 ,(四)部公开办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单位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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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部:机关各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
?
? (一)已经公!开的应说《明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 (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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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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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 (五)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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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及部内其他司—局,的主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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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部公》开办:。在部机关各单位【答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分别】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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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 (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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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 ,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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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部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
《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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