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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 【    第十七条 !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二《);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部【。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 : : , ,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场》所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 【     —第十:。八条 ?。 ,部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待申请人补齐【后,再予受理 】     第【十九条?  部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或:者根据需要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部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 !。     !(二)部《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部机关》。各单位分工确定【主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见附件三)!。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见,附件四?)送主办单位; !  》 ,  (三)》主办单位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部公开办《。。; : , ,   》  (四)部公【开办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单位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 !     】第二:十一条  》部机关各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 ?     (一)!已经公?开的应说明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  《   (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 】    》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 ?     (—五)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 (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及部内其他!司局的主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 《 :。     第二十!二条  部公开办在!部机关各《单位答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分别作?出答复 — :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 《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 ? ,     第二【十三条  》部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    —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   》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