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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   】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二?);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部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  ?。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  《。 ,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场所】。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 》    】 第十八条  部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待申请!人补齐后《再予受理 !  :   ?。第十九?条  部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或者根】据需要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  》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部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 —。 : ,    (》二)部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部机:关各单位《。分工确定主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见附件》。三)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见附件四)送主办单!位; 》   》。  (三)主—。办单:位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部公开办!; 》。。  ?   (四》)部公开《办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单位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 —。    】 第二十一条  】部机:关各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     (一】),。。已经公?开的应说《明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 , ,     (】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    !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   》 ,。 (五)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  《   ?(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及部内】其他司局的》。主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 《。     !。。第二十二条  部】公开办在部》。机关各单位答—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分》别作:出答:复 《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 ? ,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 》   ? 第二十三》。条  部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 《    《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