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建标库

第三章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二)中国建设报;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告;

    (四)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

    (五)中央主要新闻媒体。

    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机关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印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签批单》(附件一),经主要负责人核签后,附上正式文本和定稿后的电子版,送部公开办。公开重大或敏感信息,主办单位应当报部领导批准;

    (二)部公开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编码、标注后,送部信息中心;

    (三)部信息中心按照部公开办的要求,认真核对文稿后,将政府信息上传至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五条  以规章形式发布的政府信息,由法规司在规章印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规章文本及其电子版送部公开办,部公开办分类、编码、标注后,由信息中心上传至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信息,由标准定额司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