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建标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已经移交中央档案馆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部公开办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  部机关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机关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