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 根据工作实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类:部机关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联系方式;
(二)部门规章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三)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类: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专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部工作计划等;
(四)管理政策类:部机关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执法监督类:部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普法的有关制度规定;
(六)行政许可类: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类:发布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公告;
(八)统计数据类:依法应当公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统计数据信息;
(九)工作动态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部机关各单位在拟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