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机关)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负责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部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四)组织部机关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部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部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处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部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部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部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通过部新闻办公室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部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各单位拟发布涉及部内其他司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部机关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