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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  :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    【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 ?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   【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第三十二条 !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 《     》   (二)管【理规约?;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 《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 ,。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 ,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 (:三)物业服》。务合同; 》 》 ,    《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 》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   ?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     》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     》 ,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 ,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        】。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    】  :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      !  :。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 ? ,     》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       【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    —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  《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 : :。    第四—十三: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       【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   ?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      】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  :  :。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   》。  :  :。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      !。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    《。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  :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     》第四十六《条 :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   ?第四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