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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    《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 :  《    《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    【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  :  :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    【    《 (:。二)管理规约;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  《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    》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 ,   ?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 :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    (三—)物:业服务合同》; —        】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    【 ,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 ? ,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 ,        !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  :   第三十八【条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   》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 》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 ,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  :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 ?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 ,。  :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    —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 ,     第四十!三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    —。  :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 ,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  :。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 ,       【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    《。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 ?      —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      —。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