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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 ?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       】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    《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 ,   ?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  : ,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  —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   ?    《 (二)《管理规约; —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   ?第三十四条 —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 ,    — 第三十五条 【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 《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 ,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   《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   ?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     》(三)物业服务【合同; !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 ?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      【。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   《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       【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     】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    《 ,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      【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 ,  :。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   ?。    《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 第四十一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   》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 ?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  《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     】第四十三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  《 ,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    《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  》  :。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    《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     》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 ,    【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  :。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  :   第四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