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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  《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     》  :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      !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     !  :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     》 ,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 ,。 :  : ,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     (—二)管理规约—。;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    》 第三十五条 【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   ?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 ,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     (—三)物业服务合【同; 【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 :。      —。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        !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 ,      —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    — ,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    —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 :   ?    《。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   【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 :     》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        】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 : ?   ?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     第四【十二条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 《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 ,   ?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     —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  :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       】。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 :       !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   ?。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  —      —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  :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     第四十八!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