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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 ?     —  :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       【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   —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  :第,三十二条 》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 ?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 ,。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      —  (二)管理【规约;?   】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 ,  》 , ,。。 第三?十五:条 :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  ? , ,   ?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 ,     》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      (【三)物业服务合同;! 《      【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 ,   ?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    《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 》      —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 《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 《   ?  第三十九—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四十!。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  —   ?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   》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 :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        】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 ? :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 ?。     》第四十三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        】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 :   ?    《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    《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        】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       】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    》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    第》四十五条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    【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