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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大会 【    】。 第七条 》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八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  》      —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      【   (三)业主】名册; 《 ,    【 ,  : ,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 ?   《   ?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 ,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   【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   【 ,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  :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 ?   ?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 ?      【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 , ,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     —。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      —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    【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 :    》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    【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  :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 》    第十—六,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 :    《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 《        】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     》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  :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 ?   《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    《。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  :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 《  : ,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   【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      】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 ,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   ?   ?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   ?     》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      !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 ,    《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   ?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       【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  ?      —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 ,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 《。 ,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   第二十条 】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       !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二条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    》。 第二十三条 【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  》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 ?  :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第》二,十四条 《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     !。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   》 , ,   ?。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 ?。。  :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