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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大会《 【     》第七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八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 ?    》    《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  《  :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      —   (三)业【主名册; 】 :。。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 ,。     》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     】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   》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   —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     》 ,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  《。      —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    【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 ,    《 ,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 ,。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 :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    】。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   《 , 第十四条 —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     第—十六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   ?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      —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 ,。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    》   ?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      —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   —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   ?  :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 ,      【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 ,。   ?  :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     】 ,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 ,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    】  :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   《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 , :  :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 ,。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 ,      】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       】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 ?    《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     】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 ,      【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       【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      【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      —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    《。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  第二十条 【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    《 , ,。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 ?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     —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    】 ,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   —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    【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 《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 ,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  :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  》  : 第二十八条 【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第二十九《条 :。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  —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