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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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
:
:
, ?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
, ?。 ,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
》 》(三)业主名—册;
【
【 ,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 ?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
《 , , 第九条 —。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第十条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
,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
《。
《。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
】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 ? :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
?
?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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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 ,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
,
,
,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
,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 第十六条 【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
?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 : :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
!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 《 :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 :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
《 : ,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
,
?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 》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
》 ,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
? : :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
: , , , 第十九条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 ?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
,
— :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
? , 》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 【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 ?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
:
?。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
—。。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
《 —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
】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
】 第二十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 ,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 ?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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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
,
, 》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 , 第二十五【条 : 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
,。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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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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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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