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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  第三十条 【  — ,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  第三十一条【   】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 , ?   《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第三《十二条   —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     !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     —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程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     第三十!三,条 :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 《 ,   ?  : , (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       (】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三)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已?为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所羁束的; 】 《。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四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     》  (一)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        ! ,(二)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并:有法定履行期限【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   !。      (【三)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期限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满!6,0日起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   】  前?款,规定的法定职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在:接到申请人的履责】申请后应当》履行的职责 【 ?。  :   第三》十五条   !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 :        】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但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    《。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令履行》没有意义的》。; 【       【 (四)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内容的; 【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六《条   《  —   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   —。  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第三十七条! ,    !。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行政行为【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申请—人且:。行,政复:议请求相反》的除外 【     第【三十九条《。  : 》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依法自愿达成【和,解的:由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四十》条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       】  (?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  :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  :  第四十一条  ! —。    行政复议文!书有笔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笔!误进行?更正 —     第【四十二条 》  : :   》  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查阅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人、第【三人应当至少提【前5:日向:行政复议机》关预约?时间:; —        】。。 (:二)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 ,       【。  (三)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材》料;未经复议—机关同意不得进【行复印、翻拍、翻录! 《     申请】人、第?三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告知申请人、第!三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查阅《    ! ,申请人、第三—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者申请人、》第三人?超过规定期限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查阅 》。     第四!十三:条  ? :  》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推进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行【政复议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行政复【议办公自动化和行】政复议档案》电子化 】     第四【十,四条  《   】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结【束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案卷进行整理归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