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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 第:三十条   【 : :  :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 第三十一条—。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 —     —   ?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      —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 ,。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第》。三十二条   !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 ,   ?。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程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     第三十】。三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     》   (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 ,   ?     (—。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         !(三)?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已为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所羁【束的; 《 ,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四条   】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      —(一:)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 (二)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并】有法定履行期限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 》 ?       【 ,(三)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期限?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满60《日起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 【     】前款规定的法定职】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在接到申请】人的履责申请后应当!履行的职责 【    【 第三十五条—   】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      —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但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   ?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令】履行没有意义的【; :     ! ,  : (四)《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内容的; 》。。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六条  — ?     【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     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   ?第三十七条  【。。 :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行政—行为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  第三《十八条   【 ?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申请人且行政复!。议请求相反的除【外 》 ,     第三【十九条   !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依法自愿达!成和解的由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 :    第四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      【   ?(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  :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第四:十一条 《    !  行政复》议文书有笔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笔误进行更正 】 《    《第四十二条  【   】  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查阅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人】、,第三人?。应当至少提前—5日向行《。政复议机关》预约时?。间; ?  —     》  (?二,)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  》   ?    (》三)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材,料;未?经复议机关同意不得!进行复印、翻拍【、翻录 】。    《。 申请人、第三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告知申—请人、第三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查阅 】 :  :  申请人、—第三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者申请】人、:第三人?超过规定期限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查阅 》 ,  》   第四十三条 !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推,进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行政复议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行】政复议办公自—动化和行政复议【档案电子化 — 《     第四十四!条   》。  》  :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结束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案,卷进行?整理: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