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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  : 第三十《条,   》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 ?    第三十一】条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 【 , ,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 ,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 第三十二条— ,   】。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  》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  :  :   ?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程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   第三十—三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   ?。    《 ,(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    《   (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        (!三):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已为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所,羁束的;《 《。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四条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     (一)】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二)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并有法】定履行期限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 :   【      (三)!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期限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满6《0日:起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 !    前款规定】的法定职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在接到申请【。人的履责申请—后应当履行的职责】  【   第三十—五条   —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       【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但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令履行没有意义【的;  !    《   (四)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内容的;— 《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六?条   !。    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    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第三十七条—   】  :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行,政行为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三:十八条   —   【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申请人且行政!。复议请求相反的【除外 》。 ,  ?。   第三十九条 ! ,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依】法自愿达成和—解的:由,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  第?四十条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 《。        (!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 ,。     —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 ?  :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第四十!。一条   【  《   行政复议【文书有笔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笔】误进行更正 】     【第四十二条》  :。   】  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查阅?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人、《第三人?应当至少提前—5日向?行政:复,议机关预约时间;】。 ?   》      (二】)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 :  ?    《 ,。  (三)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材料;未经复—议机关?同意:不,得,进行:复印、?翻拍、翻录 ! :  :。  申?请人、第三》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告知?申请:人,、第三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查!阅 ?   —  申请人》、第:三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者申请人、第【三人超过规定—。期限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查阅 】 ,  :   ?。第四十三条 —  —。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推进》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行政复议—。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行政复议办!。公自动化和行政复】议档:案电子化《 《 ,     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结束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案卷】进行:整理归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