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 第:三十条
【
:
: :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 第三十一条—。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
—
— ?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
—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 ,。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第》。三十二条
!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 , ?。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程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
第三十】。三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 》 (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
, ? (—。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
!(三)?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已为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所羁【束的;
《
,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四条
】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 —(一:)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 (二)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并】有法定履行期限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
》
? 【 ,(三)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期限?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满60《日起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
【
】前款规定的法定职】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在接到申请】人的履责申请后应当!履行的职责
【
【 第三十五条—
】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
—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但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 ?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令】履行没有意义的【;
:
! , : (四)《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内容的;
》。。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六条 —
?
【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
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 ?第三十七条 【。。
: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行政—行为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 第三《十八条
【
?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申请人且行政复!。议请求相反的除【外
》
,
第三【十九条
!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依法自愿达!成和解的由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
: 第四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
【 ?(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
: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第四:十一条 《
! 行政复》议文书有笔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笔误进行更正
】
《 《第四十二条 【
】 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查阅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人】、,第三人?。应当至少提前—5日向行《。政复议机关》预约时?。间;
?
— 》 (?二,)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
》 ? (》三)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材,料;未?经复议机关同意不得!进行复印、翻拍【、翻录
】。
《。 申请人、第三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告知申—请人、第三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查阅
】
: : 申请人、—第三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者申请】人、:第三人?超过规定期限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查阅
》
,
》 第四十三条 !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推,进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行政复议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行】政复议办公自—动化和行政复议【档案电子化
—
《
第四十四!条
》。
》 :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结束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案,卷进行?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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