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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 第:三十条
】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
— ,第三十一条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
】
— ?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 ,(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第三十》二条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
》 【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
】 : :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程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
】第三十三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 (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 (?三)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已,为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所羁束的;
【
,
《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四!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
?。 》 , (?一)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 (二!)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并有法定履【行期限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
— (!三):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期【限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满6》0日起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
》
?。
《 前款?。规定的法定职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在接!到申请人的履责申】请后应当履行的职责!
【 ?。第三十五条 【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 , : , , ,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但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 :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令履行》没有意义的;
【
》 【 (四)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内容的;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六条 《
?
? 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
【 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第!三十七条
】
?
? ,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行政行为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三十八条】 ,
【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申请人且行政!复议请求《相反的除外
—
— 第《三十九?条
—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依法自【愿达:成,。和解的由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四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
— (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
》 ?。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
?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第四!十一条? ,
】 行政复议文】书有笔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笔误进行更正
!。
《 : 第四十二—。条 ?。
】 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查:阅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人、第三人应】当至少提前5—。日向行政《复议机关预》约时间;
【
】 : (:二)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
— (三!)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材料;!未,经复:议机关同意不得【。进行复印、翻拍【。、翻录?
:
:
申【请人、第三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告知申请—人、:第三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查阅
!
《 , 申请人、第三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者申请人、!第三人超过规定【期限: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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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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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推进【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行政复议《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行政复议办公!自动化和行政复议档!案电子化
】
? 第四》。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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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结束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案:卷进行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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