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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 : 》    《第二十?二条   —  》  :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或者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查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5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程序终止《;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被申》请人必须参加—听证:。。 》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   《  :第二十三条 —    ! ,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复议申请人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者基本相同的!多个行政《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提起】多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理 ?。   【。  第二十》四,条   》   —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 ,    》 第二十五条 【  ?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 》 , ,  第二《十六条  》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   》      —(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 ?     》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     【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    》  :  :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 :    》。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六)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    《第二:十七条   —  —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     》   ? (一)《申请人是否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 《     》    《(二)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具体法定职责!; 《   》      (三】)被:申请人是否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 ,    《 ,   (《四)是否《超过:。法定履行期限; !    【     》(五)被申请人提】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的【理由是否正当— : ,。     第二!十八条   【 ,。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 ?    》 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或者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