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
》 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或者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查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5【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程序终止;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被】申请:人必须?。参加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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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第二【十三条 》
》
: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复议【申请人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者基本相同》的多个行政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提起多】。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理
》
【 :。第二十四《条
【
,。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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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五条 】
【 , :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 第二十六条!
】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 】(,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 《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 》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 : ?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 , ?(六)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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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
! (一)申请】人是否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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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具体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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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被申【请人是?否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
! (:四)是否超》过法定履行期限;】
:
】 (五—)被:申请人?提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的理?由是否正《当
! , 第二十八条
!
【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
: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
【 第?二十九条
【
【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或?者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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