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
,
,
,
,
《 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或】者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查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
? ?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5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程序【终止;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被申请人必—须参加听证
【
,
—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第—二十三条 》
】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复议申请【人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者基本》相同的多个》行政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提起?。多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理
!
? 第二十四条 】
:
《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 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
,
》。 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 —(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
《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
》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
: 》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六】。)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
,
【第二十七条
!
—。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
?
》 ? (一)申请—人是否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
【 (二《)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具体法定职》责;
—
: — (三)被—申请人是否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
》 】(四)是否》超过法定履行期限】;
! ? (五》。)被申请人提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的理由是—否正当
》
:
? 第二》十八条
—
【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
— 第二十九》条
》
?
, ?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或者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