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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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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或【者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查《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5》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程序!终止;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被申请人】必须参加听证
】
【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 第二十三条 !
?
【。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复议申请人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者,基本相同的多—个,。行政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提起多【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理
【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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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 ,。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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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
第【二十六条 》 ,
?。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 《 , (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
—。 ?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
【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
】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
》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六)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 第二十七条!
】。 :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
:
【 ? (一?)申请人是否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
!。 (二—)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具体法定职【责;
》
》 (三)!被申请人是》。否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
?
? , —(四:)是否超过法定【。履行期?限;
】 , 》 (?五)被?申请人提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的理由是否】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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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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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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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
【 第二十九条 】
】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或【者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