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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 ,。     第二十】二条   》    】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或者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查,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    》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5】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程序:终止;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被!申,请人必须参加听证 ! ?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第二十三条  【   】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复议申请人—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者基本相同的多!个行政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提《起多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理 《  — ,  第二十四—。条   【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   【  第二十五条 】  —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    《 第二十六条   !。 , :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    (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      —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   ?    《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六)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 《    第二十七条!   —    》。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   ?。    《。(一)?申请人是否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     》  : (二)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具体法定职责】; :。    】   ?  :(三)?被申请人是否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    》     》(四)是《。否超:过法定履行期—限;  !      —。 (五)被申请人】提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的《理由是否正当 !     【。。第二十八条  【 —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  》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   —  第二十九条  !  【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或【者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