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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 :。 :     第十七条!   —    》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     第【十八条   【     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  《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 :   ?    《  (二)》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     —。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 :。     —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 》     》 ,  (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      —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 :      】 , , (七)申请—人尚未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就申请》人同一事项立—案登:记的; 【       】。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十九条   】 :    —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补》充、说明、修—改的具体内容—; 《 ,      【   (二)需要补!正,。的材料、证据; 】    】     (—三)合理的补—。正,期限;? 》 ,   ?   ?  (四《)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 【     申—请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超过补正通】知书载明的补—正期限补正或者【补正材料不符合补正!通知书?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     第二【。十条   —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答复》通知书?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 ?     第二【十一条   — ,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 (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 ,        (!二)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和相《关情况; 》 《         !(三)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 ,    《(四)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 ,  《     》  (五)》。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   (六)—作出答复的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