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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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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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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
,
?。 —(二:)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住房?城乡建设《相关行政强制行为】的;
】 【 (三)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中止、撤销、】撤回和注销决定【的;
【
【 ,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但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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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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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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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
】 : (一)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人事任!免有关决定或—者认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但未依法履行有【关行政处《分、:。人事任免职责的【;
! 》 (二)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权处理!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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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作!出的行政调解—行为、行政和解行为!、行政复议决—定的;
》
— 》 (四)以》行,政复议申请》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控告、?检举、投《诉以及其他信访请求!的;
! : (五)申!请人已就同一事项】先,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人民法院已就该事!。项立案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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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已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所羁?束,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
?。
: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等,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记【入笔录经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提供行政复议网!上申请的有关服务
!。
》。 申》请人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行—为的应当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第十二条 】 ,
》
,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副本各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 (!三):行政复议《请求;
》
— , :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行政行为的时间)!;
:
!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
?
,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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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可以自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满!。60日?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 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
【第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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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 ? (》二)行政复议申【。请超出?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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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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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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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审查
【
【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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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复议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复《议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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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 (》二)申请人、第【。三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 (三—),申请人、第三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复议《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