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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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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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一)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
】 (二)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住房:城乡建设相关行政】强制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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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中止、撤销、撤【回和注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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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但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
》 — (五)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 《 (?六)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第十】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
】 (一)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人事任—免有关决定或者【认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但未依法履行有!。关行政处分、人【事任免职责的;【
》
, — (?二)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权【处,理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的;—
【 ? (三)【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作,出的行政调解行为、!行政和解《行,为、行政复》议,决定的?;
》
【 (《四,)以行政《复议申请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控—告,、检举、投诉以及其!他信访请《求的:;
《
》 》 (五)申请人已】就同一事项先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人民法》院已就该事项立【案登记的;
—
?
: (!六)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已《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所羁?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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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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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等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记入笔录经—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提供】行政复议网上申请的!。有关服务
!
申请人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行为的应当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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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副本各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
【 (三)行!政复议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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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行政行为的时【间);
《
! ?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
》。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
第十三!条
【。
: 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可以?自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满6《0日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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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 (:一):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
》 : (二)行政】复议申请《。超出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
】 (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五条
】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审】。查
【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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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复议!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复议代!理人
【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 》 (二)》申请人?、第三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三】)申:请人:、第三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复议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