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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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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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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
《 (!二)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住?房城乡建设》相关行政《强制: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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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中止、撤!销、撤回《和注销决定的;【
! ,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但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
】 , , : (五?)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 (六)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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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 》 (一)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人事任免有!关决定或《者认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但未依法履行】有关行政处分—、人事任免》职责:的;
【
【 (二)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权处理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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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作出的行政—调解行?为、行政和解行为】、,行,政复议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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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以行】政复议申请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控《告、检举、》投诉以及《其他信?访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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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申请人《已就同一事项先【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人,民法院已就》该,事项:立案: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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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已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所,。羁束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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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等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记入笔录经》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提供行!政复议网上申请【的,有,关服务?
】 申请人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行为的应当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第十二条】
【
?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副本》各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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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 —(三)行政复—议请求;
》
《
【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行:政行为的时间);】
】 《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 第《十,三,条, :
! 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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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可以—自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满60日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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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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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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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行政复】议申请超出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 【(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
】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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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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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审查
《
《 , 第十六—条,
》。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复议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复议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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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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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人、第三》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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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申请人、第【三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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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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