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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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 (一)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 【(二)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住房城乡建—。设相关行政强—制行为?的;
】 》 (三)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中止、撤销、【撤回:。和注销决定的—;
【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但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
!(五)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
【 (?六)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第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 【 ,(一)?。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人事》任免有关决定或者】认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但未依法履行有】关行:政处分、人事任免】职责的;《
,
,
《 — :(二:)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权《处理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的;!
! (三)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作出的行】政调解?行为、行政和—解行为、行政复议决!定的;
】
《 》(四)以行政复议申!请,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控告》、,检举、投诉以—及其他信访》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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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申请人已就】同一事项《先,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人民法院已就】该事项立案》登记的;
—
《 (!六)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已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所羁束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一条
!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等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记入笔录经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提供行】政复议网上申请的】有,。关服务
《
—。 申请人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行为的应当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第十二条 】
》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副本各【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 (三】)行政复议请—求;
【。
】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行政:行,为,的时间);
【
】 ,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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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
: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可以自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满60》日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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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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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 : , (一—)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
: 【。 (二)行政复【议申请超出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
》 《 ?(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
《
,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五条
》。
—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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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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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审查
?
】 第十?六条
》
】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复?。议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复:议代理人
】
】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
《 ? (二)申请】人、第三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 【 (三)申请人、】第三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复议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