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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 【    第五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 【     !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地价》款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 ! :     依照本】。条规定置换土—地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土地:主管部?门,、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尽,快制定置换土地选】址方案确定方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 :     》第五十二条》    依法—改变建筑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和土地用途—的应当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不超过【新用途的最长—期限并扣《除原已使用期限【按新用途《计收地价《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十三条 《   市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年限《未满的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 》 : ,   《  提前收回—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将租赁《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 ,  ?  :。 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租《金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 —    》 第五十四条  】  建设用地—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  未?签订或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计算 】   》  第五十五条  !  属于闲置土地】依法应当缴纳—闲置费?。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 《    【 第五十六条 【   经核》准报废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用地或者已!经停:。。止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两年以》上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城市》公共设施、已改为非!军,事用途的原军事设】。施用地等《属于划?拨用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 : ,  :  第五十》七条:  :  本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   第五》十八条    土】。地储备范围包—括   !     》 (:一,),。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       !  (二)新增建设!用地; !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 ?   ?     》。。(四:)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 , ?       【  (?五)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协议!交还或者《。置换:的土:地; 《 :  ?       【(六)?国家及省规定可以储!备的其他土地— 》。     列入土地!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登记、造册— ?    —。 第:。五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未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储备土地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进行开发、经!营、管理 —  》   第六十—条  ?  土地储备的资金!来源 【       【。 , (一)银行贷款;!。 : :     —   ? ,(二)?计提土地供应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      】 ,。  (三)财政【拨款; 》    【   ? , (四)其他资金来!源 【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成—本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