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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 《     第五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 】 :    》 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地价》款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 【  —   依照本条规定!置换土地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土地主管!部门、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尽快!制,定置换?土地:。选址:方案确定方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 第五十二条 【   依法改变建筑!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和土!地用途的应》当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不超过—新用途的最长期限并!扣除原已使用期限按!新用途计收地价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五十三条  — , 市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年限】。未满的?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 !     提!前收回?。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将租【赁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    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租金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  】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 ?    未》签订或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计算 ? :  《   第五》十五条    属】于闲置土地依法应】当缴纳闲置费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  !   第五十—六条    经核】准报:废,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用地或者已!经停止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两年以—上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城市《公共设?施,、已改?为非军事用途的原军!事设施?用,地,等属于划《拨用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五十七条】   ? 本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   —  第五十八—条    土—地储备范围包括 】 :       !  (一)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    》     (二【)新:。增建:设,用,地,; 《 ?       【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     》   ? (四)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    》    《 (五)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协议交还或者置换】。的土地; —  》       (六!)国家及省规定可】以储备的《其他土地 【     列】入,土地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登记》、造册 !    第五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未,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储备:土地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进行开发、【经营、管理 【    【 第六十条   】。。。 土:地储备?。的资金来《。源 《    —     》(一)银《行贷:款;  !       (二!)计提土《地供应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 ,       !  (三)财政【拨款;? —   ? ,。    (四)【其他资?金来源 【    》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成本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