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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 【    第》五十一条  —  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 【   》。  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地价款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 ,     !依照本条规定置换】土地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土地主?管部门、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尽快制定》置换:土地:选址方案确定方【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 , ,。    》 第五十二条   ! ,依法改变建筑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和土地用途的应【当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不超《过新用途《的最长期限并扣除】原已使?用期限按《新用途计《收地价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十三条   ! 市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年限《未满的?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 【     提前收回!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将租赁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     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租金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 ! ,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 《    《未签:订,或,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计算《 , ?     第五】十五条   — 属于闲《置土:地,依法应?当缴纳闲置费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 】     》第五:十六条    经】核准报废《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用地或者已经停止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两年—以上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城市公共设施、!已,改为非?军事用途的原军事设!施用地?等属:。于划拨?用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五十七条   ! 本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     第五!十八条    土】地储备范围包括 】   【 ,     》(一)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   ?  :   (二》)新增建《设用地; !   ?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     】    (四—。。)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 ,     —  :  (五)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协议交还或》者置换的土地;【 —    《    (六—)国家及省规定【可以储?备的其他土地— ?    — 列入土地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登!。记、造册 》   【  第五十九条  !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未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储备土【地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进行开?发、经营、管理 】 》    《第六十条 》   土地》储备:的,资金来?源 》。     — ,   (一)银行贷!款; 《      !   (二)—计提土?地供应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     》 (三)财政拨款;! :  》     》  :。(四)其他资金【来,源  】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成本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