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 》     —第五: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 》 ?     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地】价,款,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 , :   》  依照本条规定】置换土地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土地!主管:部门、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尽—快制定置换土地【选址方案确定—方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     第【五十二条  —  依?法改变?建筑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和土地用途》的应:当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不超过新》用途:的最长期限并扣【除原已?使用期限按新用途】计收地价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十三条  》。。  市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年限未满的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 】    《提前收回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将》租赁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  《   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租金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 】     第】五十四条  —  建设用地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 未签订《或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计算 】 《    《 第五十五条—    属于—闲置:土地依法应当—。缴纳闲置费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 】     】第五十?六条    经【核准报废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用地或者》已经停止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两年以上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城市公共设施、已】改为非军事用途的原!军事设施用地等属于!划拨用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五十七条  ! , 本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     第五!十八条    土】地储备范围包括【 ,    】    《 ,(一)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   ?    (二)新】增建设用地; 】 ,     【  :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   【      (四】),。。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    《   (五)—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协议】交还或者置换的土】地; 【      —   (六)国家及!省规定?可以储备《。。的其他土地》 :     】列入土地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登记、《造册 —     第【五十九条《 ,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未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储,备土地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进行开发》、经营、管理 】     】第六十条    】土地储备《的,资金来源 【   》    《  (一《),。银行贷款《;, , 》   ?  :   (二)计【提土地供应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 ,。      【   (三)财政】。拨款; —  《       【(四)其他资金来】源,   】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成本!。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