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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  》 , , 第五十一条—。 ,   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 !     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地价!款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 】     依照本条!。规定置换土》地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土地主管部门、【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尽,快制定置换土地选址!方案确定《方,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 , ,   》 , 第五十二条   ! ,依法改变建筑—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和土地用途的】应当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不!超过新用途的最长期!限并扣除原已使用期!。限按新用途》计收地价《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五十三条《  :  市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年,限未满的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 【  —。   提前收回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将租:赁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 ,。     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租?金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 【     !第五十四条  【。  建设用地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 未:签,订或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计算 》     【第五十五条  【。  属于闲置—土地依法应》。当缴纳闲置费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 —  :  第五十》六条   》 经核准报废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用!地或者已经停止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两年?以上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城市】公共设?施、已?改为非军事用途的】原军事设施用地【等属于划拨用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    】。 第五十七条 【   本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   《  第五《十八条   — 土地储《备范围包括》 —        (!一,)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   ?    《 , (二)新增建设用!地; 《 ?    《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      — (四)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       【(五)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协议交还或者!置换的土地; 【 ? :。        】(六)国家及—省规:定可以储备的其【他土地 》    【 列入土《地,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登】记、造册 】   《  第五十九条 】  :。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未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储备土!地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进行开发、经营!、管理?   】  :第六十条  —  :土地储备的资金【来源  !  : ,  :  :。(,一)银?行贷款; !        】 (二?)计提土地供应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 ,。  《       (三!),财政拨?款; 】       【。 (四)其》他资:金来源 【    》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成本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