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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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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用地管理!
】 第五十一】条 《 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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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地价款【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
》
依照本条!。规,定置换土地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土:地主管部《门、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尽】快制定置换土地选】址方案确定方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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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依法改】变建:筑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和土—地用途的应当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不超过—新用途的最长期限并!扣除原?已使用期限按新用途!计收地价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年限未满的】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
【 提前收回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将—租赁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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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租?金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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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 建设用地—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
《
未—。签订或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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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属于】闲置土地《。。依,法,应当:缴纳闲置费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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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经】核准报废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用—地,或者:已经停止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两》年以上?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城市公共设施、已】改为非军《事用途的原军—事设:。施用地等属》于划:拨用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
《 第?。五十七条 【 ,本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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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 土地储备范围包!括
【 : ? (一)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
《。
: 【(二)新增建设【用,地;
】 —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
:。
, (!。四,)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
【 《(,五)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协议交?还,。或者置换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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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国家及省规!定可以?储备的其他土地【
! 列入?土地: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登记、!造册
! 第五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未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储—备,土地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进【行开发、《经营、管理
】
— 第六十条 — , , 土地储备的资【金来源
】
【 (一)》银行:贷,款;
》
】 , , (二)计提—土地供?应,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
《 (三)财!政拨款;
】
】 ,。 (四)其他资【金来源
】
, ?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成】本,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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