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 :。 ,    第五十一条! ,   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 ?    】 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地价款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 》   》。  依照本条规定】置换土地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土地】主管部门、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尽快制定》。置换土地选址方案确!定方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 ,     第五!十,二条  《  依?法改变建筑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和《土地用?。途的应当《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不超过新用—途的最?长,期,。限并扣除原已—使用期限按新—用,途计收地《价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年限未满的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  !   提《前收回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将租赁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 ,。 :   《  :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租金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 】 《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   未签订或【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计算  ! ,  第五十五—条    属于【闲置土地《依法应当缴纳闲置费!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  【   第五十—。六,条,    经核准报】废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用地—或者已经《停止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两年以上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城市公—共,设施、已改为非【军,事用途的原军事【设施用地等属于划】拨用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   —  第?五十七条    本!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     第—五十八?条    土地【储备范围《包括 》     【    (一)【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     —  :  (二)》新增建设用地; 】    】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    》    《 (四)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        ! (五)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协议交还或者】置换的土《地;  !    《 ,  (六《)国家及省规定可以!储备的其他土地 !     列!入土地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登记、造册 【 ,     】第,五十九条  —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未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储备土地》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进行开发—、经营、管理 】。  》   第《六十:条    土地【储备的资金来源 】 ?  ?       (】一)银行贷款—; 【      —  (二)计提土地!供应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 ,       【  :(三)财政拨款【;   !     》 (四)其他资【金来源 【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成?本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