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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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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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十一条—。 , 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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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地价!款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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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规定置换土》地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土地主管部门、【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尽,快制定置换土地选址!方案确定《方,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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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二条 ! ,依法改变建筑—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和土地用途的】应当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不!超过新用途的最长期!限并扣除原已使用期!。限按新用途》计收地价《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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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 市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年,限未满的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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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收回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将租:赁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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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租?金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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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 建设用地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 未:签,订或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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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 属于闲置—土地依法应》。当缴纳闲置费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
— : 第五十》六条 》 经核准报废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用!地或者已经停止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两年?以上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城市】公共设?施、已?改为非军事用途的】原军事设施用地【等属于划拨用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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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 本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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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 土地储《备范围包括》
— (!一,)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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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新增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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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 — (四)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 【(五)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协议交还或者!置换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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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国家及—省规:定可以储备的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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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土《地,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登】记、造册
】
《 第五十九条 】 :。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未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储备土!地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进行开发、经营!、管理?
】 :第六十条 — :土地储备的资金【来源
! : , : :。(,一)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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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计提土地供应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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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财政拨?款;
】 【。 (四)其》他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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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成本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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