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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    第五十一】条   《 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 !     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地价款【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 》     依照本条!。规,定置换土地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土:地主管部《门、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尽】快制定置换土地选】址方案确定方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     第五十二!条    依法改】变建:筑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和土—地用途的应当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不超过—新用途的最长期限并!扣除原?已使用期限按新用途!计收地价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年限未满的】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  【   提前收回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将—租赁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    】。。 ,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租?金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 《 ,   ?  第五《十四条?  :  建设用地—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 《     未—。签订或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计算? , :    — 第五十《。五条    属于】闲置土地《。。依,法,应当:缴纳闲置费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 《 ,。 :   ?  第?。五,十六条    经】核准报废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用—地,或者:已经停止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两》年以上?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城市公共设施、已】改为非军《事用途的原军—事设:。施用地等属》于划:拨用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   《  第?。五十七条   【 ,本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    】 第:五十八条  —  土地储备范围包!括 【  :   ?   (一)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 《。  :       【(二)新增建设【用,地; 】      —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 :。 ,        (!。四,)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     【    《(,五)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协议交?还,。或者置换的土地【。; : ?        ! (六)国家及省规!定可以?储备的其他土地【    ! 列入?土地: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登记、!造册  !   第五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未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储—备,土地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进【行开发、《经营、管理 】    — 第六十条 — , , 土地储备的资【金来源 】       【  (一)》银行:贷,款; 》      】 , , (二)计提—土地供?应,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    《     (三)财!政拨款; 】       】 ,。 (四)其他资【金来源 】 ,   ?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成】本,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