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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 【    第五十一】。条  ?  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 !     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地价款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 【     依】照本条规《定置换土地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土地:主管部?门、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尽快制定置换!土地选址《方案确定《方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    —。 第五十《二条   》 依法改变建筑【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和土地用途》的,应当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不超过!。新用途的《最长期限并》扣除原已《使用期限按新—用途计收地价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年:限未:满的: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 —     提!前收回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将租【赁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 : ,    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租—金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 !   【  第五十四条 】  : 建设用《地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     未签订或!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计【。算 【    第》五十五条    】。属,于闲置土地依法应当!缴纳闲置费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 】     !第五十六条   】。 经核准报废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用地—或者已经停止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两年以上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城市公共设施、!已改为非军事—用途:的原军事设施—用地:等属于划《拨用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五十七条    !本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     —第五十八条 —   土地》。储备范?围包括 《。。 : :        】 (一)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   《      (【二)新增建设用【地; —    》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 ,    《   (四)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 :。        】。(五)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协议交还或—者置换的土地; ! ?        】 (六)国家—及省规定可以储【备的其他土地 【 》    列入土【地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登记、造册 【 ,   》  第五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未】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储《备土地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进—行开发、经营、管】理 ?   —  第六十条  】  土地储备的资金!来源 【         !(一:)银行贷《款;: —      —。  (二)计提【土,地,供,应,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      【。   (三)财【政拨款?; 【     》   (四)其【他资金?来源 》   》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成本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