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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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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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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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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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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