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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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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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 ?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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