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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 : ,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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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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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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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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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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