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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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80%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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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各地区实施方!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区域特!点、以前《年度工作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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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财政部根据预算规!模、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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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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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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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区【专项资金额度—的0.?5%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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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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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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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现备案《资料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知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扣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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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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