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