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建标库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