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全文 建标库

第十一章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七十条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

    第七十一条  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

    第七十二条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十三条  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七十四条  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

    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十六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七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第七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