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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外 汇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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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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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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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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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 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当通过合》。营企业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
】 , 第六十七【条 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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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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