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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外 汇 管 理【 【     第六【。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  :。 ,  :第六十四《条  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     【第六十?五条  《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     第六十!六条  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当通过合—营企业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 —    《 第六十《七,条,  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 ?。。  ?   ?第,六十八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