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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引! 进 技 术— ,   ! ,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引进—技术: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从第】三者或?者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 【 :     》第四十一条》  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  【。   第四十二条】  在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必】须维护合营企业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并!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技【术输出方提供有【。关的资料《   】  第四十》三条  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   【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 :      】 , , (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      】   (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  —  :     (—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        】(五)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 ,    《 ,  : ,。(六)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 ,    【 ,    (》七)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