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引 ?进 技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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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引!进技术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从第三者或者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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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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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 在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必须维护!合营企业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并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技术输?出方提供有关的【资料
!。 第《四十:三条 ? 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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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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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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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
》 ? (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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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
《
《 (—五)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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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
《 (!七)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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