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引? 进: 技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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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本条例所称引进】技术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从第!三者或者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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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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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在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必?须维护合《。营企业?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并: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技术输【出方:提供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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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
,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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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 《 (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 》 (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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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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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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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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