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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引 进 技— 术: 【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引进技—术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从第三者【或者: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 , ?  ?  : 第四十一条—  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 , 《   ? , 第四十《二条  在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必须维护合》营企业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并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技术输出方提—供有关的资料—  【 ,。  第四十》三条  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 ,  :  (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      —   (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        】(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     —   ? (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       (】五)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    《   ?(六)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 》        】(七)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