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全文 建标库

第五章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第三十五条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三十九条  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销售机构)时,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