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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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 第四《十五:条 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 第四十六条 ! 场地使用费标准】应当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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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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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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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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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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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合营—企业: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 《第五十条 合营】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外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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