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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估程序》 》 :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   【 ,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 【。     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    —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   — , 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     第二十!四条  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 】。     !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 !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 》  ?   第二十—六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     】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 ?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    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第—二十八条 》 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 :     第二!十九条 《 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     第【三十条  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解释 【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违法开《。展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举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委托人 【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  !。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款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