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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估程序】  ! ,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 :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 【    》 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 :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  》   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   》  第二十四条【。  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 ! ? , ,。  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  !   第二十五【条 :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 【     第—二,十六条 《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  》   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 ?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 》。 , ,  :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 : :    第二—十九:条  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 :。    — 第三?十条  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解释 —   —。 ,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违法开展】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举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委托人 —。 ?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 】    《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款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