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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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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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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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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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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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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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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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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 : 第二十条 —。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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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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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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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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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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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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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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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 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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