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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估机构 !  ?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    【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 《 ,。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 《   ?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     【。第十八条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    《 第十九条》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   《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     —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 》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  《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   —   ?   (《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   【。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