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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估机构 !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 : ,  :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 :   》 ,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  :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   》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     !第十八条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 《     第十九】条 :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 ,。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   《  :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 ,   《。     》。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        ! ,(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        】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 ?。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 ?   《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