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建标库

第五章行业协会

    第三十三条  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

    第三十四条  评估行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加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公布加入本协会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名单。

    第三十六条  评估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二)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三)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四)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七)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八)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八条  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向社会公开。不得以会员交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

    会费的收取、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