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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  】   第三十九【条, ,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 : :     第四【十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   ?  第四十一条 】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 ,。 《 ,  :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   —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 》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   —。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  :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   ? ,第四十五条 —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 《     第四十六!。条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   ? ,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  》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     第五十】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 :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 ,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    【 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 ?。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    第》五十五条 》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第五十六条 —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     第五十!七条 ?。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