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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  《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  —   第四十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    《 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 ,。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    】 第四十五》条 :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  》 ,  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   —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  ?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 《 ,。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 《 ,   第五十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     【第五十一条 —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    —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 :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 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 《  :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 第五十五条 【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   第五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 :    》 第五十七》条 :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