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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 《  ?   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     第三十一!条 :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 :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 《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 :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     【 ,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 ,  ?      —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  第三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 ,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 ?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