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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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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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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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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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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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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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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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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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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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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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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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 ,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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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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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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