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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     》 ,(一)有仲》裁协议;《。 —  :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   《    《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第二十二!条 :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    》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     》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    》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  》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 ,     第—二十:六条 ?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    《。 第二?十八条 《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