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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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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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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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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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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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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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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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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 《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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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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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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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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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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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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