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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 ? ,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有仲裁协议;】。 ?   》 , ,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    《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 :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  :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    —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