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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 ,   (一》),有仲裁协议; !    —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     》 ,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 》  :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 ,。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