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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有仲—裁协议;《 —    《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 ,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 ?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       !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 ,  《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 ,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    】 第二十八条 【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